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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此处脱敏,请翻阅您的合同查阅

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此处脱敏,请翻阅您的合同查阅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固定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本物业名称:御东方园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 类型:住宅
  • 建筑面积:—— 平方米(预测面积)
  • 坐落位置:—— 幢 —— 单元 —— 室
  • 地下车位:—— 个;—— 泊位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称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中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空间,如露台等,应当作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3. 自用设施设备:由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家居用品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线缆等设备;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专属使用的设施设备等(如太阳能供水、机械式停车位)。

  4.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多个独立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公共卫生间、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地面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不包括:须从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建筑共用部位等。

  5.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多个独立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不包括:须从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等。

  6. 房屋交付使用: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办理完结建设单位指定的交房手续,或建设单位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入住通知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限定期限内非因建设单位原因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均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建设单位通知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甲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共环境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日常清运,观赏水景的日常清理。

第六条 协助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第七条 管理建设单位移交的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八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对乙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项目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等措施;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乙方因房屋专有部分、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乙方提出委托时,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服务目标:

  1. 承接项目时,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2. 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3. 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4. 设有服务接待前台,公示24小时接待电话。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5. 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6. 物业维保期后,如果房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则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是否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 对房屋共用部位日常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8.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保记录齐全。设施设备标志齐全。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9. 定期检查排水、排污管道。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
  10. 定期清扫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道路、停车场、绿地,生活垃圾日常清运;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11. 绿化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日常养护记录齐全。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2. 协助日常秩序维护,实行24小时门岗执勤、监控岗位值班,定期巡逻;对进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实施停车证或停车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进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13. 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14. 甲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需要中、大修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业委会、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

  1. 本物业采用(1)方式收取以下物业服务费用。

(1)包干制

①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3.6元/平方米·月(不含门前三包费);

②地下平面车位服务费100元/个·月。

③临时泊车费:公共车位及临时停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按物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不含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地面泊车位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物业维修资金列支的维修费用。

(2)酬金制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甲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物业服务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

④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⑧法定税费;

⑨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3)种方式结算:

①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甲方代收代缴;

②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③其他: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甲方代收代缴:按0.4元/月·平方米预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计收方式

  1. 自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的次月1日起,乙方应全额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首次办理交付手续时,乙方应一次性预交纳12个月的前述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次年起每12个月的首月5号前预支付一年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如逾期支付的,自实际发生的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或公共能耗费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费用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 如本物业区域实行二次供水或供电,不具备乙方/物业使用人直接向供水或供电单位缴纳费用的条件,乙方/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本户计量表显示的使用费用,并共同对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乙方/物业使用人实际使用额占分表用量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每月一次结算付清。
  4. 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物业费用由乙方交纳;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将书面约定交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乙方仍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5. 乙方转让物业、车位时,须交清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让人尚未办出所有权证的,以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为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物业费用,未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或转让合同报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的,对受让人应交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6. 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乙方/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并非本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物业费用。
  7. 乙方交纳费用可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或通过银行、银联汇款至甲方帐户。

第十四条 物业区域内车位权属确定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根据约定对物业内车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业主如另有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保管需求的,业主需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2. 制定《业主服务手册》和其他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邮件、公示、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3.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及其他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发生损失的,甲方可要求责任人赔偿。
  5. 根据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
  6. 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管理用房收益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情况。
  7. 告知乙方/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与其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合理划分停车区域并制定相应管理方案。
  9.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 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但不承担对乙方/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1. 如未被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好移交手续,将物业档案和物业用房、公共经营性收益余额等交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至合同期满之日止。如合同已经到期但甲方仍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可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甲方最终离场之日止。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 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及其它物业服务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违约金。

  5. 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服务费等物业服务费用。

  6.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及办理入伙手续时,应详细填写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栏,并向甲方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以及至少2个通讯号码,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上乙方。

    乙方通讯号码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乙方与建设单位的购房合同中的地址或户籍地址向乙方/物业使用人寄发邮件的,不论邮件是否被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在向乙方/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函件时,已经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仍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在物业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7. 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物业服务规定。

  8. 转让物业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9. 对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及访客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及其它物业服务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遵守物业相关服务规定,不改变房屋、车位等的使用性质。

  11.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做好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12. 不得将房屋进行群租,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作集体宿舍租赁,或直接/分割后向两个以上的承租人出租;不得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两个个以上的次承租人。出现上述行为,由业主、出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13. 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七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地面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甲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管理费约定如下:

  1. 物业经营用房

    甲方代为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甲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用。

  2. 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甲方代为经营的,甲方收取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2)车库(位)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的,其收益归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甲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甲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3. 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收费标准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而定。

    乙方提取的管理费为: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4. 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甲方可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5. 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甲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以及泳池(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体场地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如暂无法确定的也可在投入使用前确定后公示):

(一)会所:无;

(二)泳池(馆):无;

(三)篮球场:无;

(四)网球场:无;

(五)其他:无。

第十九条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管理费、税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乙方代管并单独列账。双方同意,经营性收益的20%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等事项,但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除外。如超过该比例的,经营性收益的使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对于建设单位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甲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公共财产、设施之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甲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乙方拒不缴纳费用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禁止该物业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甲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此特别明确,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和天灾如台风、雷击、暴雨或政府行为等非甲方能够控制的事由,导致物业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中断或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2. 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失。
  3. 因乙方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服务规定造成的损失。
  4.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
  5. 非甲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6. 非甲方原因发生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
  7. 乙方/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造成的损失(如代为泊车等)。
  8. 自乙方/物业使用人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造成的损失。
  9. 因甲方建议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乙方/物业使用人改善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配合改进管理措施,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乙方/物业使用人未采纳而造成的损失。
  10.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建筑外立面材料如干挂石材、幕墙玻璃、瓷砖等掉落造成的损失。
  11.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乙方/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大幅度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由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是否续约。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___页,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影响乙方/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甲方(章):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年 —— 月 —— 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 年 —— 月 —— 日


附件 1: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 装修手续办理指引

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政府141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一、装修流程说明:

(一)动工前

  1. 乙方或乙方授权使用人与装修单位负责人在装修施工前,持装修方案(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水电图)、装修资质证书等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填写《住宅装修登记备案表》,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由于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 / 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的审核、备案、装修装饰的管理,仅局限于保证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等不会因装修施工的原因,遭致人为的损坏,进而影响设施设备的运行,因此,该审核、备案及管理并不代表对装修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等的认可。
  2. 乙方办理装修备案手续时具体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乙方身份证,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携带业主加盖私章的同意装饰装修的亲笔委托书(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乙方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由乙方出具装修施工单位性质情况说明并签章。
  4. 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须申办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未办理临时出入证人员不得进入园区施工。
  5.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板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经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装修许可单。
  6. 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装修备案证》。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备案证》后进行装修。

(二)施工时

  1. 乙方或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2. 请乙方按书面告知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3. 请乙方督促装修施工人员按管理规定实施规范操作,并在进户门外张贴《装修备案证》。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的巡视、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4. 请按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安排运送装修材料(垃圾)的时间及途径。

  5. 请勿在建筑共用部位,如走廊、楼梯、电表箱、储物室等堆放装修材料及杂物。否则,业主须及时清理并承担一切清理费用。

  6. 请勿在上述建筑共用部位,或未经物业服务中心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驳公共电力,所有工程必须于所属单位内进行。

  7. 请注意保持装修现场的环境整洁,切勿在公共地方搅拌或遗洒水泥沙浆、水晶脂漆等相关材料。

  8. 每日工作完毕,请关闭所有门窗、水喉及电闸,方可离去。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9. 严格执行本物业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

    A、周一至周五:8:00 时至 12:00 时,14:00 时至 20:00 时;

    B、双休日及节假日为 9:00 时至 12:00 时,14:00 时至 18:00 时;

    C、18:00 时至 20:00 时、12:00 至 14:00 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10. 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公共部位的损坏和污染,住宅装修施工废弃物,应装袋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11. 装修施工,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和损坏、墙面、楼面的渗漏水。

  12. 改动防水层须事先得到有关政府批准及物业服务中心许可。如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13. 严禁在阳台堆放超长、超宽物品;禁止在阳台栏杆上以及栏杆外,窗户外摆放物品。

  14. 禁止在外墙上擅自贴面砖、安装遮阳棚、雨棚、铁架、花架、晾衣架、天线、招牌等破坏外立面的整体美观。

  15. 房屋装修违反房管、规划、环保、绿化、城建、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6. 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规劝无效的,物业服务中心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三)完工时

  1. 若有装修杂物弃置于建筑共用部位,请即时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请前往物业服务中心,通知装修管理员巡视竣工工程,并办理相关退场手续、退还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向物业服务中心移交装修竣工图、水电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以便于物业服务中心今后维修备查。

二、装修管理细则

(一)施工期间须遵守如下消防要求

  1. 不得使用电炉及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
  2. 动用明火须拟定防火措施后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3. 电焊、气焊等特殊工作的操作人员均需有电工、电焊工等操作证,并按相关作业规范操作,不得无证上岗。
  4. 施工中若需使用油漆等易燃材料时,需提前做好储存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控制存放量,施工完毕后,须及时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5. 施工区域禁止吸烟。
  6. 施工区域须配备手提式灭火器,每 50 平方米须配置 1 到 2 只灭火器,灭火器存放于易取用的位置。
  7. 现场装修废料及时清理完毕,特别是刨锯末应每天清除,设专人负责。施工废料或垃圾严禁阻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掩、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保证现场清洁畅通。
  8. 施工人员下班时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人员离开时必须将所有电源切断。

(二)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 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禁止封闭阳台;禁止在预置的空调架板外安装空调外机;外墙上不得安装铁架、支柱、铁笼、帐篷、花架、招牌或其它形式的附加物。
  2.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 禁止在承重墙、填充墙、内隔墙切割或开孔(敷设管线除外);禁止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禁止拆除窗间墙;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禁止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禁止在楼面基层上凿墙安装各类管道。
  4. 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在阳台、厅、房间铺设水管、安装洗手盆;禁止包没、封闭管检修孔。
  5. 禁止调换、修改分户进户门。
  6. 禁止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7. 禁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阳光蓬、雨蓬。若改变本条中提及部位的地面、墙壁原有状态的,由此产生的屋面渗漏由业主负全责。
  8. 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9. 禁止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 禁止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11. 禁止乱倒建筑垃圾和杂物。
  12. 禁止将住宅改作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
  13.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修注意事项

  1. 所有装修及维修工程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 电器安装:为符合政府的严格规定,安装各项电器工程时,业主请委聘注册的合格电器技术员。

  3. 排水系统:业主未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认可,切勿随意更改分支给排水系统,不适当的更改,会扰乱水压及排水系统,引致严重后果影响业主生活。

  4. 改动防水层:未得到有关政府批准及物业服务中心许可,切勿随意改动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水层,以免造成漏水、渗水等问题,影响本户及相关楼层业主生活。

  5. 煤气供应:业主切不可随便改移喉管及炉头位置或干扰供应系列,改移位置若属必要的,须先向煤气公司申办及取得物业服务中心认可,并须由煤气公司施工。否则,可能会导致您生活上的不便和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

  6. 智能化和多媒体综合控制布线:业主切不可随便改移或改动智能化和多媒体综合控制布线,若属必要时,须先向物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由该市布线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否则,可能会导致乃至整个楼栋等设施正常使用。

  7. 单元前灯饰:所有走廊及楼梯均已装有足够灯光,请勿在单位门前加设任何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8. 外展招牌:业主不可在户门上安装任何附加商业内容的铭牌,亦不可在窗户或外墙上装置任何广告形式招贴或牌匾。

  9. 空调位置:所有单位均预留空调位和空调洞,业主切勿随意更改位置或另装机与外墙的其他位置。

  10. 装修垃圾清运:装修垃圾必须及时装袋清运,其中废弃木材应用绳全部扎成捆,砖和木材分流清运到指定的集中堆场,由物业服务中心安排统一清运。垃圾清运时应避免电梯使用高峰时段。

  11. 搬家、装修材料进出线路:搬家、装修材料车辆应服从物业服务中心的线路指引及安排。因地下车库有一定的限高,超出限高的搬家车辆请在指定的入口处停放;如确需由地下车库进入的,限高之下的小型车辆,可在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的安排引导下进入地下车库,直接至所住楼层或单元门口,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12. 物品搬运的管理:在装修期间,装修材料的运出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并持有物业服务中心《物品放行单》后方可放行,并作登记备查。

  13. 装修时如有以下行为的,必须经政府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批准,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的楼面负载;

    (2) 拆改煤气管道和设施;

    (3)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若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造成建筑物受损者,业主须负责修复至原状,直至物业服务中心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为止,一切费用由所属业主承担。

(四)装修施工单位

除自行装修以外,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取得《住宅装修施工上岗证》的个人。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业主、使用人的安全;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业主所委聘的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约定或在施工时引起纠纷,导致公共系统或结构上的损毁,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受损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三、以上附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

附件 2:承诺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知晓上述附件 1 的全部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并接受________物业服务中心对于装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愿意承担由于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所造成的后果。

业主信息

—— 幢 —— 单元 —— 室

业主签字:——

日期:—— 年 —— 月 —— 日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首位业主 / 使用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 物业名称:御东方园;
  • 座落位置:杭州市江干区 —— 街道 —— 路 —— 号;
  • 物业类型:住宅;
  • 建筑面积:259800 平方米。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 东至 长睦路;
  • 南至 三义路;
  • 西至 天山路;
  • 北至 华鹤街。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设施设备归属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但建设单位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管理、维护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办理入住手续时,须详细填写《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栏及各类表单上的各项内容,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以及至少 2 个通讯号码。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保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信息栏内容及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准确,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或依法送达函件时能及时联系上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的地址或户籍地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寄发邮件的,不论业主、使用人是否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若业主、使用人变更地址或通讯方式的,须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如因业主、使用人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导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使用人送达各类函件时,已经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仍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在物业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也不得改变停车库(场)、自行车库等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严禁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及时告示业主。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出租、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房屋时,不得出现群租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作集体宿舍租赁,或直接 / 分割后向两个以上的社会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一个以上的次承租人,出现上述行为,由业主、出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房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擅自安装雨蓬、外置式晾衣架、花架、卫星接收器等。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作为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加强日常检查,或定期委托专业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维护、检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房屋楼面任何部分上安装(摆放)超过楼面荷载的家具等物品。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楼道、电梯厅、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或公共区域;不得将自行车、花盆、衣架、鞋架等私人物品摆放在共用部位或公共区域。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注意事项:

  1. 不得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2. 不得长时间强制开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3. 在电梯开关门时,不要试图用身体或物品阻止电梯关门,正确的方法是在轿内按住开门按钮或在层站上按住与电梯运行方向一致的召唤按钮。

  4. 不得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5. 不得将电动自行车驶入轿厢;

  6. 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7. 不得在房屋装修时将乘客电梯作为货梯使用;

  8.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9. 不得毁坏电梯的零部件或标志;

  10. 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11. 乘坐电梯时不得挤在门口,以免衣服和携带物品被夹住或卡住。

  12. 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等应由其他人员陪同乘坐电梯。

  13. 不得乘坐明确表明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14. 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时,请不要使用电梯。

  15. 被困在轿厢内,需注意:

    (1) 不要惊慌,保持冷静,轿厢内部不是封闭空间,没有窒息危险。

    (2) 使用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与物业服务中心或维保单位取得联系,等待专业人员救援。

    (3) 千万不要强行打开电梯门,以防高空坠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约第二十条规定,不正确或不安全使用电梯,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1)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本物业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破坏,例如在电梯、外墙、公共卫生间等所有公共部位粘贴广告、乱涂乱画、划出划痕等,若破坏须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共用部位或公共区域设置广告牌、电子屏等。(3)沿街商铺布设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必须统一、美观,安装规范、牢固,并做好防护措施。(4)为确保本项目内外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本项目内外的商铺店招必须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到相关单位办理规定手续后方能安装。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成的,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并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向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或收取人民币 200-2000 元违约金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合理使用与其毗邻的公共露台。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作任何装修和破坏。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架、格栅、招牌、伞具等其他未经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的物品。业主、物业使用人如有违反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成的,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并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向违规业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或收取人民币 200-2000 元违约金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须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露台。如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露台,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内每户水、电表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每户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若违反此项规定而引发事故及造成经济赔偿的,须由业主 / 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行为如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社区、派出所、业主委托人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若因此对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受益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致使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造成物业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导致漏水或溢水的,由相关物业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可将该部分收入专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

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及杭州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和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特别是儿童,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九条 严禁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避难层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得在楼顶消防逃生平台上堆放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行为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业主如有违反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成的,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并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向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或收取人民币 200-2000 元违约金等权利。

第四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或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紧闭所有门、窗控制火势;发生火警时,不得乘坐电梯。

第四十一条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若发现有人为损坏或非法动用消防设施的,请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在小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垃圾,严禁存放任何违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行为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

第四十四条 在小区内不得进行赌博、贩毒、吸毒、打架斗殴、出售各类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如有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反映。

第四十五条 未得到物业服务中心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外或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兜售和推销行为,不可随意派发传单、广告宣传及赠品等。

第四十六条 小区内禁止推销人员进行上门推销,分发传单、物品等活动。如遇到类似情况,请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中心,以便物业服务中心能立即安排人员清退上述闲杂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只有在与业主同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

第四十八条 大件物品迁入的,请提前 2 日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搬运时间应避开人流高峰期,且使用物业指定的通道。

第四十九条 搬入大件物品时,秩序维护员有权询问和检查;搬出大件物品时,须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出门放行手续,经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准其搬出。

第五十条 如户内长期无人,建议业主 / 物业使用人告知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持有该房屋钥匙人员的姓名和电话,以便发生意外时可以迅速联络。

第五章 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了协助维护物业区域内道路交通、交通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创建一个文明、舒适、有序的生活环境,进入小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1. 购买或租用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携带车位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至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对应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证(及感应卡)。凭该证可自由出入小区。若停车证(及感应卡)丢失请第一时间书面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2. 无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小区临时泊车位的情况临时停放,先到先停,临时泊车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
  3. 临时来访车辆及材料、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小区。临时来访车辆进入时,遵守小区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并停入指定的临时泊车位。材料、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装卸货位置,装卸时不得影响交通,装卸后须即刻清理现场并离开小区。上述车辆离开小区时,均需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标准缴纳停车费。
  4. 小区临时泊车位实行先到先停,当停满时,非紧急情况管理人员有权谢绝一切车辆(含无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5. 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小区(受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电话预约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出租车(非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进入小区。
  6.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7. 禁止载重 5 吨(含)以上货车或 19 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小区。
  8. 所有车辆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严禁跟车,造成损失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9. 所有车辆进入小区需严格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按照小区的限速、限鸣、限高等标志行驶,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10. 禁止在小区内非停车区域和绿化带内随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进入绿化带,主干道、地下车库内不准进行滑旱冰等危险活动。违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11. 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进入小区后应推行,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严禁停放在公共楼道、单元门口、架空层等。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临时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

第五十二条 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谨防失窃。停放在小区内的非机动车请自行锁好,谨防失窃。物业服务企业仅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及车辆物品的保管保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停放在小区的机动车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劝诫、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收取违约金;
  2. 进入小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秩序维护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可按每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算)8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违反单线路行车的机动车,可一次收取 8 元违约金;
  3. 对在行驶、停车中碾压绿化带和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机动车,侵权人须按损毁程度等价赔偿。业主、使用人违规由业主、使用人缴纳;来访者违规,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服从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取证后,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4. 对违规不愿意按本规约执行的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中心在小区宣传栏、业主论坛公开曝光,有必要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违规停放车辆,可以采取闭锁、拖离等强制措施,并酌情可以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小区内任何业主、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使用人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六章 装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需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持业主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持装修方案(包括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水电图等)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装修活动。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由于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 / 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的审核、备案、装修装饰的管理,仅局限于保证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不会因装修施工的原因,遭致人为的损坏,进而影响设施设备的运行,因此,该审核、备案及管理并不代表对装修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等的认可。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要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实行:

(一) 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 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三) 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 装修相关费用:

装修过程中,涉及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搬运费、楼道修复费等费用,由各业主、物业使用人按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严重损坏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则由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业主、物业使用人或承包商在装修之前自行安排有关物业内的工程、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如火灾、水浸、意外、财产、人员及第三者险等。

第六十条 装修后验收流程:

  1. 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 / 物业使用人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竣工验收。
  2. 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房屋装修竣工图纸存档。
  3. 消防安装工程由业主 / 物业使用人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 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业主 / 物业使用人须限期整改,再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复验,直至合格。

第六十一条 装修材料的搬运及堆放注意事项:

  1. 搬运装修材料时,务必小心,不得损坏或弄污公共区域墙壁、地面、天花板等。若有污损,一切费用概由业主、使用人负责。
  2. 装修材料请放置于装修物业自有部位内,不得放置于公共区域。

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装修行为。

第六十三条 装修禁止行为:

  1. 未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全;
  2. 未按备案图纸施工,且装修行为违反小区有关装修的要求或约定;
  3. 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或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在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安装雨蓬、防盗门窗、阳光房、花房、花架、广告牌等任何设施设备);
  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负荷;
  5.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6.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负荷;
  7. 堵塞、损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8.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9. 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10.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12.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3.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
  14. 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或超越装修许可证范围施工;
  15. 自行制作、布设房屋外立面、沿街商铺等广告;
  16. 未在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7. 未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8. 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发出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
  19.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装修行为。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时存在本规约第六十一条、六十二、六十三条之情形的,应及时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成的,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并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向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人民币 200-2000 元违约金等权利。

因装饰装修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宠物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市区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凭居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准许养犬的业主、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2. 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 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游乐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5. 允许出户的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 19 时至次日 7 时。犬在小区内排泄粪便的,业主 / 养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6. 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 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8. 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强的类犬动物,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9.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业主、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0.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所有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禁止在本小区或私家花园内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或其他宠物。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象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边角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若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为维护小区优美环境,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美观,注意以下事项:

  1.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将请户内的垃圾分类分拣、装袋后置放于相应类别垃圾回收桶内,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或杂物。
  2. 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
  3. 严禁在窗台上或阳台边放置物品;严禁向窗外或阳台外乱抛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严禁在窗户、阳台玻璃内外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4. 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张贴、涂写及刻画,或用锤子等各类物品刻划、撞击或敲打;
  5. 严禁随意采摘小区树木、花草、果实;
  6. 严禁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乱设摊点;
  7. 严禁损坏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及共用的家具、装饰品等;
  8. 为了保证公共区域的空气质量以及环境卫生,请勿在楼道内吸烟;
  9. 请勿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安静的生活;
  10. 严禁在小区内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水果或其他与周边绿化不统一的植物等。
  11. 严禁不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或在房屋玻璃上张贴各类信息;
  12. 请勿在窗户、户栏外晾晒衣被及其他物品;
  13.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4. 请勿使用瓶装液化气(本条适用高层住宅);
  15. 请勿在小区任何公共区域摆放物品、神位或进行祭祀、悼念等活动,以免有碍观瞻、妨碍他人;

16、禁止其它有损小区整体风格和整体环境或有损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利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约定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全体业主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向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人民币 200-2000 元违约金等权利。

第九章 业主缴费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用及其他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费用,前述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义务。若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予足额缴纳,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费用【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转让或出租物业时,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交清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他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费用,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催交:

欠费 6 个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或通过司法途径对业主进行费用催交。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用及其他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 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十三条 本规约中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

第七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加收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使以下权利和职责:

  1.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3. 以告知、批评、规劝、公示、制止、违约金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和谐、安定,业主 / 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其他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邮件、公示、电话或短信通知等方式进行告知)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关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栏上张贴的通知、公告。前述通知或公告在公告栏上公示 7 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

第七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携带转让或出租合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 物业 —— 座 —— 单元 ——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上述建设单位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而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并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本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权利。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租 / 售该物业时,与承租人 / 继受人一起至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日期:—— 年 —— 月 —— 日